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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7月1日起,我省部分縣市暫停發放《浙江省臨時居住證》
  浙江試點居住證制度改革
  推行積分掛鉤公共服務
  □本報記者 魏皓奮
  早報訊 昨天下午,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,通過了關於授權省政府在部分市縣暫時停止施行《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》有關規定的決定。
  根據決定,為了加快推進居住證制度改革,完善和創新流動人口管理服務,授權從今年7月1日起,省人民政府在開展居住證制度改革試點的部分市縣暫時停止施行《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》第十五條、第十七條規定。試點市縣由省人民政府確定。試點市縣的居住證申領和發放管理,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。該“暫時停止施行”在一年內試行。
  《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》第十五條和第十七條規定包括: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時,公安機關應當發予《浙江省臨時居住證》;持有《浙江省臨時居住證》,連續居住滿三年的流動人口,可以申領《浙江省居住證》。
  今年1月,省委、省政府下發了《關於完善和創新流動人口管理服務的指導意見》,提出推行居住證積分管理,建立完善以居住證為基礎,流動人口子女就學、住房保障等與居住證積分掛鉤的制度。
  依據指導意見,申領、發放居住證的基本條件是有合法穩定住所和合法穩定職業,同時推行積分制管理,持有《浙江省居住證》的人員按照居住年限、就業狀況等累積積分,並根據積分享受不同的公共服務。
  (原標題:浙江試點居住證制度改革推行積分掛鉤公共服務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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